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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江滨南路(南大洋卫生院至城市会客厅段)提升改造项目招标公告变更公告

浙江 丽水市
公告变更
发布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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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7
变更 | 龙泉市江滨南路(南大洋卫生院至城市会客厅段)提升改造项目招标公告变更公告
招标详情

龙泉市江滨南路(南大洋卫生院至城市会客厅段)提升改造项目变更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序号为龙建招****-*****龙泉市江滨南路(南大洋卫生院至城市会客厅段)提升改造项目招标文件作如下补充

1.原招标文件中第*章合同主要条款及附件中无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安全生产责任合同、附件**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现予以补充如下: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招标范围内所列项目。除正常使用磨损外,其它属质量缺陷的,*切由承包方承担保修及费用

*、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道路工程 1 年、给排水管道工程 2

8. 绿化工程:*年(考虑成活程度),是指抚育管护、保活期*年。补种的苗木质量

保修期自存活率达到***%后开始计算,在养护期内,乙方应承担养护的费用。

9.其他项目保修期限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约定为: 1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保修期满后经现场查勘无质量、安全等问题予以无息返还。若保修期间承包人未及时进行保修,业主有权直接另派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发生费用在其质量保证金中加倍扣除。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址: 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话: 话:

真: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的法规、条例和规定,为进*步促进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第*条 本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是:

1.消灭重大和*般质量事故;

2.消灭人身重伤和死亡事故。

第*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施工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谁管生产、谁管安全”,做到时时、事事、处处讲安全;

3.双方都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施工作业中,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条 甲方的义务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适时布置任务。

2.对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进行指导、服务、督促、检查。

3.帮助乙方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并及时进行推广。

4.定期召集乙方有关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交流情况,剖析问题,布置工作。

第*条 乙方的义务

1.项目经理应对本工程的安全及事故负总责,并接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本项目有关工作的安全管理。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制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按规范进行安全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3.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活动,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做到驻地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在施工现场中,要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4.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督促班组及时整改。

5.发生*般、重大质量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

6.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认真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

7.对各施工点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8.严格执行投标书中所有安全生产承诺的内容。

第*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对各自承担的义务负责,如有违反,造成事故者,按管理权限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后止。

第*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第*条 本合同共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发包单位名称(甲方):

承包单位名称(乙方):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规范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实现优质工程和廉政工程,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条 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承包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就工程造价(款)、材料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在工程款支付、工程量测量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举报。

第*条 甲方的责任

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暗示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服务活动。

第*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及以下规定: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支付的任何费用。

(*)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同级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执行。

第*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根据《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乙方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至主合同履行结束时止。

第*条 本合同*式 份,由甲、乙方各执 份,送交监督单位*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2.原招标文件第*章合同主要条款及附件**页中项目班子成员管理应按《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件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建发[****]2号)文件执行,现修正为项目班子成员管理应按《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建发【****】2号)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与本补充文件有差异之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

代理机构:**********

备案单位:***********

****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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